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较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从制度上解决患病人群和老年人难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问题。
鼓励创新,发展长期保障产品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和市场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此背景下,本次《通知》鼓励产品创新,坚持市场化引导,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通知》首先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同时,《通知》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的情况。
消费者与保险公司 “双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据介绍,《通知》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同时,《通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同时,《通知》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也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