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停业为目标而处置的各类表意行为。其规制准绳次要有三种:
(1)客观主义准绳。客观主义准绳的立法是以商人概念为起点,在此根本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体例出商行为的范畴。法系国度采用客观主义立法准绳的次要成心大利,,
事业单元法人,按志愿、平等、互利的准绳,配合投资构成的经济组织。
(3)折中主义准绳。折中主义准绳的立法是在客观主义准绳和客观主义准绳根本上,根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运营方式两个尺度来确定能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和法国点窜后的商典法采纳该立法准绳。
(2)客观主义准绳。客观主义准绳的立法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起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缔造了这一准绳,而《西班牙商》则承继和成长了这一准绳。
(5)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法律王法公法律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配合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形式的商法和本色的商法
等国。
我国没无形式的商法,但具有本色的商法,次要表示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