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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离婚诉讼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2022-05-23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只有经过登记取得产权证后,才能明晰产权,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由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在分割房屋时,只有先明确了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

但生活中,从签订购房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再到办理产权证确需一定的时间,假如夫妻双方在未取得产权证时意欲离婚,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呢?今天我们请到了刘春梅(liu-lawyer.cn)律师为我们做了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要区分该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使用。对于尚未建成,既没有交付使用,也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由于双方对该房屋均无使用利益,房屋权属亦没有明晰,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尚不清楚,所以在分割时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倘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暂不予处理。双方就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来说,由于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故法院同样无法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就该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判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由一方居住使用,待所有权明确后归一方所有。若双方协商不成,同样可以在取得产权证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在实践中,只要取得了产权证,一般情况下就视为该房屋权属已经确定,即便存在银行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也不影响房屋分割。此时法院可以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另一方则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即房屋现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后一半的房屋补偿款)。

简而言之,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无论是否存在银行贷款,法院都可以对房屋所有权予以处理。而对于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判定。假如房屋既未交付使用,也未办理产权证,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待取得产权证后另行起诉。

编辑:PL